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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偷盗馆藏文献资料的处罚规定
2017-09-02 09:59     (浏览量:)

一、凡未经本馆工作人员允许,私自将书库和阅览室收藏的文献资料拿出室外,即以偷盗馆藏文献资料处理。

二、对偷盗馆藏文献资料者,除责令交回原文献资料外,按以下规定处罚:1975年以前出版的文献资料处以100元/册的罚款;1985年以前出版的文献资料,按定价30倍罚款;1985年以后出版的文献资料,按定价15倍罚款;1990年以后出版的文献资料,按定价10倍罚款。

三、责令偷盗馆藏文献资料者写出书面检查,在本馆大厅公开通报批评,并根据所盗文献资料价值及认错态度,报校、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另予核定行政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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