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全面收集学校在各个时期的出版物,及时保存学校在教学教改、科研创新、人才培养、文化建设等方面反映本校成果的文献资料,为后续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文献支撑服务,依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(教高〔2015〕14号)及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版物,指校内各单位、个人依法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、期刊、报纸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等;包含编撰、绘制、印刷的内部资料性非正式出版物等。包括但不限于:
(一)在校教师、学生、工作人员以及在学校学习、工作和生活过的教师、学生、工作人员的正式或非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(著、编、译、审);
(二)期刊社以及各单位、院系创办的各种期刊、集刊;
(三)内部发行的各类报纸;
(四)学生社团创办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刊物等;
(五)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类重要会议汇编成册的论文集;
(六)各单位及职工个人所著的教材;
(七)其它关于学校研究、宣传、纪念的各类文献资料。
第二条凡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著(译、编)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,均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图书馆为学校出版物的收藏单位。学校各单位或个人编辑、出版、印刷的出版物成品,须至少向图书馆呈缴样本壹册(份),鼓励多缴。图书馆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本校各单位或个人征集出版物。
第四条出版物呈缴办法
(一)本校师生获得项目经费资助的出版作品(独著、合著、单行本、大型丛书或多卷书),由作者在文献资料出版、编印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成品样本缴送图书馆;
(二)对于未获项目经费资助的出版作品,由作者自愿呈缴或提供文献信息、由图书馆集中采购;
(三)报纸、期刊、图书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与非公开出版物,由出版单位或个人在文献资料出版、编印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将成品样本缴送图书馆;
(四)内部报纸按年度由出版单位呈缴;
(五)其他相关作品由著作权所有者呈缴。
第五条图书馆履行呈缴出版物管理职责
(一)负责接收呈缴出版物,向呈缴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收藏凭证;
(二)成立“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文库”,专门开辟空间收藏、展示呈缴出版物,并开放给全校师生使用;
(三)负责呈缴出版物分编加工并编制目录,不定期向全校公布;
(四)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呈缴出版物管理制度;
(五)负责呈缴出版物的保存和防护;
(六)开展对学校教师文库的宣传推广,组织对呈缴出版物的研究。
第六条非正式出版物审批单位承担审核内容责任,非正式出版物需经审批单位审核内容后呈缴。
第七条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图书馆
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